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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全稱為:福建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Fujia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FJBDA)。
第二條 本會是由省內從事建筑裝修裝飾行業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產品營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全面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五大發展理念,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繼續奮斗。協助政府有關業務指導部門加強建筑裝修裝飾市場監管、行業服務和管理,培育和完善建筑裝修裝飾市場運行機制,營造和諧、有序的市場環境,推動會員企業轉變發展方式,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發展效益;充分發揮協會職能與作用,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的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行業與政府、社會公眾之間的聯系,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規范行業行為,受理建筑裝修裝飾咨詢和投訴,協調解決裝修裝飾糾紛;經政府指導部門授權或委托,建立裝修裝飾單位信用檔案,開展信用等級評定;承擔起協助政府部門規范公共建筑裝修裝飾和住宅裝修裝飾的工作。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發揮熟悉企業、熟悉市場的優勢,促進行業自律,在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企業家隊伍等方面多做貢獻。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團結帶領會員單位,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促進我省建筑裝修裝飾行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指導部門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會址)是:福州市廣達路68號金源大廣場西區31層。(郵編:350005)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筑裝修裝飾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引導會員單位依法經營、規范行為。
(二)組織行業調查統計,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反映企業訴求,及時向政府指導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解決影響行業發展問題的政策、措施建議和意見,并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幫助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促進行業發展。
(三)接受政府指導部門授權或委托,研究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規行約,承擔起協助政府指導部門規范公共建筑裝修裝飾和住宅裝修裝飾行為的工作;推動和加強行業誠信建設,建立裝修裝飾單位信用檔案,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受理裝修裝飾投訴,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的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
(四)經政府指導部門授權或委托開展建筑裝修裝飾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技術評估和職業培訓、資格認證、人才建設,提高行業整體質量安全和人才素質;組織評先創優活動,優化行業優質工程和創意設計的評價體系,提升企業品牌,增強企業發展活力,發揮產業龍頭骨干支撐和引領帶動作用。
(五)加強信息化建設與交流,辦好本會網站、會刊,舉辦展覽、展示、推薦會活動,擴大行業宣傳。
(六)開展學術、技術、經濟情報交流和法律咨詢服務,引導會員單位加強企業品牌和文化、人才建設,推動科技創新,堅持綠色設計,推進綠色施工和建筑裝修裝飾工業化,推廣使用綠色節能環保材料,促進會員單位轉變發展方式,為提升會員單位的核心競爭力,提高企業生產、經營、技術和管理水平提供服務。
(七)組織參加跨地區跨行業相關協會、單位的交流考察活動,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其他相關方面的關系,指導省內各地建筑裝飾協會開展工作,牽頭、組織、協調地方協會發揮行業自律,特別是規范住宅裝修裝飾自律管理。
(八)承擔政府指導部門轉移和授權或委托給本會的有關政府職能和相關工作事項。
第三章 黨建工作
第七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八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九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二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本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十三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從事建筑裝修裝飾行業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產品營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二)個人會員:上述單位從業者及大專院校相關專業學生,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支持本會工作。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單位申請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個人申請入會需提交會員登記表、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資格或水平評價、榮譽證書復印件。
(二)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委托本會秘書處或其授權的專業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由本會統一制作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證書,有效期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會員實行統一集中管理。會員發展工作由本會秘書處及其授權的專業委員會按本章程執行。經本會秘書處授權發展會員的專業委員會必須嚴格執行統一會員證書、統一會費標準、統一收費票據的規定。如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秘書處將收回授權。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理拒絕參加本會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托本會秘書處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實行年度注冊制度。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本會及省內地方建筑裝飾協會,在本會會員中按一定條件和比例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單位由本會及各地方建筑裝飾協會推薦,經秘書處審議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
理事是理事單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單位的一名主要領導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變動或個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單位的職責時,由理事單位及時提出變更理事人選的公函,報秘書處審議后,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理事會成員中,代表企事業單位的名額不少于2/3。
理事或常務理事無特殊原因,連續兩次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理事或常務理事職務。本會秘書處將在本會網站上給予通報。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增補和更換理事;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批準秘書處擬定的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1/3以上理事或秘書處報請會長同意,可以提前召開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1/3常務理事或秘書處報請會長同意,可以提前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其產生和任免程序執行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
秘書處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常設辦事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其產生和免去程序執行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上述機構必須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的領導和管理,其名稱前應冠以本會名稱。
上述機構可以在本會章程規定的原則下制定自己的管理辦法,在本會的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收取會費。
上述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關心行業發展,切實身體力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托,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監事會任期相應提前或順延。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本會工作、關心行業發展和社會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于1/3。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副秘書長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業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及本會其他會議;
(五)監督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七)向會員代表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八)本章程規定或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本會各項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分支機構、秘書處的工作情況通報;
(三)對理事或專門委員會的委員提出質詢;
(四)對于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序或違背本會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五)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六)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四十七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2/3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開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會1/3以上會員或者2/3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條 監事無特殊原因連續兩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追認。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出納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指導部門同意。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5年10月10日福建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內部管理制度(2024年版)
說明:限于網站空間容量限制,協會內部管理制度僅提供下載或在線預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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