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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完善龍巖市省、市重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推動我市省、市重點項目提速增效,切實解決我市省、市重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園林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弄虛作假、圍標串標等突出問題,規范和完善招投標機制,確保選好隊伍,經研究,現就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
我市省、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選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時,應在“福建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系統”評價分值排名前20名且在我市設有分支機構的招標代理機構和評價分值排名前40名且注冊地在我市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特殊項目可由招標人通過業績、信用綜合評分等比選方式另行確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
二、合理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
(一)投標人資質等級設置原則上按照住建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設置,特殊項目可適當提高投標人資質等級要求。
(二)設置必要的類似工程業績,原則上根據省住建廳閩建筑〔2017〕39號文件要求設置,特殊項目可結合項目特點,適當調整相應工程特征指標值,但應滿足潛在投標人數量不少于30家(個別專業性強的特殊項目報市政府議定)的要求。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類似業績對應的相關專業序列的福建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值靠前100名的龍巖市建筑施工“雙培育”企業(以下簡稱信用分前百名雙培育企業),無需提供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類似業績證明材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類似業績作為資格條件的,直接認定為滿足該要求;作為加分條件的,該項得分認定為滿分。
三、健全評標專家選擇方式
評標委員會專家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
(一)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由招標人從福建省發改委的全省綜合性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專業專家庫人數抽取比例小于1:5的,市公管辦牽頭會同相應行業主管部門,補充至不少于25名的相關專業專家,報省發改委批準入庫,供招標人抽取。
(二)招標人代表應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注冊執業資格,并能熟悉電子評標系統操作,由招標人自行從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的相關專業人員中選定,總數不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且不超過2名。招標人代表在進入評標室評標時,應當將招標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和職稱(或資格)證書復印件提交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四、合理采用信用標準
(一)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法評標的,在確定入圍投標人名單時,投標報價在評標基準價計算取值范圍內的“信用分前百名雙培育企業”未入圍的,補充至入圍投標人名單。
(二)招標文件應明確要求投標人提交誠信行為承諾書。誠信行為承諾書內容應包含若投標人存在弄虛作假、圍標串標、買標賣標、轉包或違法分包以及虛假、惡意投訴等違法違規行為,承諾愿意接受招投標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記錄不良行為以及列入“黑名單”的處理決定。
五、增加投標保證金提高投標人違法行為成本
投標保證金統一按招標項目估算價2%設定,但總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要求投標保證金以現金、銀行保函(基本戶賬戶開具)、年度投標保證金形式提交。
六、完善投訴處理機制
投訴人應當是投標人,或者是與招標項目、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且必須實名投訴并附相關證據材料。招標人收到的異議件或招投標監督機構收到的投訴件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七部委第11號令)規定條件的,應予以受理。招標人應對被異議人和異議人、招投標監督機構應對被投訴人和投訴人同時開展調查,如發現異議人或投訴人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開。
七、強化施工現場人員監管
(一)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對投標人承諾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到位違約條款予以明確,制定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變更及不到位違約金標準。增設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的違約條款,違約金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合同總價的5%~10%范圍內列入合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監督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合同監督施工單位履約,對建設單位未能履職的,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報請相關監察、效能部門進行處理。
(二)實施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臉模簽到制度,通過遠程監控施工現場人員每天臉模簽到情況,結合企業信用評價措施,對未簽到的,無論任何原因,均予以扣分處理,加強現場人員(至少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到位情況考評。建設單位應對施工現場人員進行考勤并在招標文件及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對施工現場人員按月統計到位率達不到50%的施工企業,建設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八、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招標人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后果的,從重予以行政處罰,將處罰結果上報省發改委,并向社會公開,同時限制該評標委員會成員三年內不得參與我市政府投資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存在弄虛作假、圍標串標、買標賣標、轉包或違法分包以及虛假、惡意投訴等違法行為的投標人,一經查實即從重予以行政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向社會公開,記錄其不良行為,列入“黑名單”,限制其二年(情節嚴重者三年)不得參與我市政府投資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投標,招標人依照招標文件規定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三)因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導致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的,根據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有關規定予以扣分,上報省住建廳并向社會通報,同時限制其一年(情節嚴重者二年)不得承接我市政府投資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九、其他事項
(一)招投標各方主體在招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認定以省政府或省發改委頒布的認定文件為準;“市重點建設項目”的認定以市政府或市發改委頒布的認定文件為準;“特殊項目”應報請市政府認定。
(三)在每個季度首月10日后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應采用上季度的評價分值;在每個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應為上季度的前一季度評價分值。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開標的招標項目,建筑施工企業信用分值應為投標人上季度的企業季度信用得分;在每個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開標的則為投標人上季度的前一季度信用得分。
(四)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見印發前的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的規定為準。
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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